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28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283號
原 告 賴玟萱
被 告 張峻瑜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業於民
國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,此有審理筆錄在卷可參。而原
告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,始於同年11月7日具狀提起本件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本院收狀章戳蓋於其上之刑事附帶
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憑,依上開說明,其訴自非合法,應以判
決駁回之。至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
麗,亦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、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鮑慧忠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吟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