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
原 告 鐘木根
被 告 阮苡真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67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事實部分援引本案起訴書(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43號起訴書)及刑事案件卷宗,因
被告提供帳戶,致原告陷於錯誤投資新臺幣(下同)51000
元,另請求精神賠償50000元、失去健康50000元,及導致失
去工作自1月起至6月均無法工作,請求300000元,共請求賠
償451000元,爰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,並聲明:(一)
被告應給付原告451000元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(二)誰准供擔
保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係因收到門號0000000000傳來的訊息上面有
借款相關資料,被告遂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撥打訊息上面00
00000000號與對方聯繫,對方LINE暱稱「信祥」之人加被告
LINE後,並約見面向被告說明借款及還款之方式,並要求被
告提供自然人憑證,被告補辦自然人憑證後交給對方,嗣於
113年7月22日被告收到公司訊息表示無法匯款至被告農會帳
戶,被告打電話去農會詢問,農會告知被告名下華南銀行數
位帳戶遭警示,以致被告名下所有帳戶均遭警示,被告才知
遭詐騙,旋至派出所報案,嗣經警循線追查,門號00000000
00號之申登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,又華南銀行存戶資料所留之通訊地址及電話均非被告
資料,是本件尚難僅憑原告遭詐騙之款項匯入被告遭盜辦申
設之帳戶內,即認被告為詐欺集團之共犯,復無證據足認被
告有參與何詐騙原告之行為或關聯,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
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原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。  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,業經本院以114年
度金訴字第367號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此部
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育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