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9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987號
原 告 陳妍如
被 告 廖雅芳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1218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元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陳明
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。陳述: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
予他人,可能供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作為遂行詐欺或其他財
產犯罪之工具,如再依他人指示將匯入款項轉至其他金融帳
戶或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出,可形成金流斷點,並掩飾或隱匿
該集專犯罪所得之去向、所在,猶仍提供帳戶並依指示換購
虛擬貨幣轉至電子錢包,原告因遭詐欺而受損害5萬元,被
告應對原告所受損害,負損害賠責任等語。
二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
訴訟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,業經判決無罪在案,有本院114年度
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可憑,則不待審酌被告答辯,依上說
明,原告之訴即應駁回。其假執行聲請,失所依憑,應一併
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惟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
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薰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