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9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988號
原 告 陳惠萍
被 告 張至鈞

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訴字第1323、1393號加重詐欺等案
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怡潔
法 官 陳彥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邱筱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