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11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翁新飛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0220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
程序審理(114年度交簡字第1751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翁新飛於民國113年7月31日9時34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三
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至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時,本
應注意駕車應依標線指示行駛,於劃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
,不得迴車行駛,以確保行車安全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在劃設有分向限
制線之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路段左轉迴車,適告訴人林錦
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由彰化縣彰化市
三民路403巷左轉三民路後逆向斜穿往東方向亦行駛至該彰
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路段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於
當日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,並受
有頸部及背部挫傷、左側肩膀、右側踝部及右側大腿挫傷、
左側小腿擦傷等傷勢。被告於肇事後留待現場,並於員警到
場處理時,當場承認為肇事者,自首而願接受裁判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
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查(本院卷第27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
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鍾宜津
115年度交易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翁新飛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10220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
程序審理(114年度交簡字第1751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翁新飛於民國113年7月31日9時34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彰化縣彰化市三
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至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時,本
應注意駕車應依標線指示行駛,於劃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
,不得迴車行駛,以確保行車安全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
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貿然在劃設有分向限
制線之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路段左轉迴車,適告訴人林錦
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由彰化縣彰化市
三民路403巷左轉三民路後逆向斜穿往東方向亦行駛至該彰
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路段,兩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於
當日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,並受
有頸部及背部挫傷、左側肩膀、右側踝部及右側大腿挫傷、
左側小腿擦傷等傷勢。被告於肇事後留待現場,並於員警到
場處理時,當場承認為肇事者,自首而願接受裁判。因認被
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起訴書認
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
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
可查(本院卷第27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
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
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鍾宜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