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1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1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光隆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緝字第878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
程序審理(113年度交簡字第1616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光隆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
9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秀
水鄉彰水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水路1段與彰水
路1段352巷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欲左轉至彰水路
1段352巷時,本應注意駕駛人行駛至交叉路口時,其行進、
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於該處道路交岔路口行車管制
號誌顯示為綠色箭頭直行及右轉燈號時,即貿然左轉駛往彰
水路1段352巷。適告訴人黃薏竹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彰水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並欲直行通過
同一交岔路口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大
腿挫傷、雙側手部開放性傷口、雙側膝部開放性傷口、右側
肩膀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
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43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
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
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鍾宜津
115年度交易字第1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光隆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緝字第878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
程序審理(113年度交簡字第1616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光隆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
9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彰化縣秀
水鄉彰水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彰水路1段與彰水
路1段352巷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欲左轉至彰水路
1段352巷時,本應注意駕駛人行駛至交叉路口時,其行進、
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
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於該處道路交岔路口行車管制
號誌顯示為綠色箭頭直行及右轉燈號時,即貿然左轉駛往彰
水路1段352巷。適告訴人黃薏竹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彰水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並欲直行通過
同一交岔路口,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大
腿挫傷、雙側手部開放性傷口、雙側膝部開放性傷口、右側
肩膀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
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該判決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
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
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,有刑事
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43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
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
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鍾宜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