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5年度交易字第1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詹福恩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
度偵字第10765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115年度交簡
字第294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詹福恩於民國114年1月12日16時許,在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0樓之0住處,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甲基安
非他命後,仍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駛
。嗣於114年1月13日3時許,員警據報到場處理,在彰化縣○
○鄉○○路00號風車前肉粽角沙灘,發現被告詹福恩倒臥於上
開自用小車駕駛座,並當場查扣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
2包(驗餘淨重各為0.8858公克、0.3866公克)、玻璃球吸食
器2個;被告詹福恩經送醫救治,並採樣尿液檢體送驗,結
果呈安非他命濃度為1144ng/mL,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
濃度值以上。因認被告詹福恩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
度值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被告詹福恩已於115年3月16日死亡,有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
稽,揆諸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法  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曹志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