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7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7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秀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4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秀梅明知迴轉區是為了車輛迴轉順暢
而設計之空間,在區內任意停車將會影響他人出入,竟為方
便自己進出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,而於民國113年11月4
日10時13分前之某時,將所騎乘之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停放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「○○郵局」前機車迴
轉區內,致告訴人張四維於同日10時13分許,步行經過該迴
轉區時,遭被告所停放在該處前揭機車之破損排氣管蓋刮傷
,而受有左側小腿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對被
告撤回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115年度交易字第74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秀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調院偵
字第4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黃秀梅明知迴轉區是為了車輛迴轉順暢
而設計之空間,在區內任意停車將會影響他人出入,竟為方
便自己進出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,而於民國113年11月4
日10時13分前之某時,將所騎乘之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型
機車,停放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「○○郵局」前機車迴
轉區內,致告訴人張四維於同日10時13分許,步行經過該迴
轉區時,遭被告所停放在該處前揭機車之破損排氣管蓋刮傷
,而受有左側小腿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
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對被
告撤回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