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易字第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交易字第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珮瑄
00000000000000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370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羅珮瑄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19時31分
許,騎乘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○○
路O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○○路O段OOO號前時,本應
注意該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,禁止車輛跨越行駛,並不得迴
轉,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
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;且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
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,並注意行人通過,始得迴
轉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
此,貿然起駛向左迴轉,適有告訴人魏鉦展騎乘車號000-00
00號普通重型機車,同沿○○路O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至,
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小腿及右側踝
部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
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對被
告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115年度交易字第9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珮瑄
00000000000000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1
370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羅珮瑄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19時31分
許,騎乘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彰化縣員林市○○
路O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於行經○○路O段OOO號前時,本應
注意該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,禁止車輛跨越行駛,並不得迴
轉,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
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;且迴車前,應暫停並顯示左
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,並注意行人通過,始得迴
轉,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
此,貿然起駛向左迴轉,適有告訴人魏鉦展騎乘車號000-00
00號普通重型機車,同沿○○路O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至,
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小腿及右側踝
部擦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
嫌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,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定有明文。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
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對被
告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爰依前揭規定,
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