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5年度交簡字第2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交簡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振裕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4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 主 文
陳振裕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伍
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各款規定係就刑法
基本犯罪類型,於加害人為汽車(包含機車)駕駛人,於
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,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
件予以加重處罰,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
行為予以加重,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,自屬刑法分則加重
之性質。本案被告陳振裕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普通重型
機車,並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周碧芝受傷,是核被告所為,
係犯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、刑法第284
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
罪。
(二)刑之加重減輕:
  ⒈被告因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
之車輛,嗣因肇事致告訴人受傷,審酌其過失情節非輕、
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嚴重性及對交通安全之危害程度
,且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
負擔罪責,或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,與罪
刑相當原則、比例原則尚無牴觸,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
  ⒉被告於事故發生後,在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
肇事人姓名,處理人員前往現場時在場,當場承認為肇事
人乙節,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道路交通事
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,核符自首要件,爰依
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刑,並依法先加後減。
(三)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而駕車行駛
於道路上,已有違法,又未按規定直接跨越雙黃線迴轉,
導致與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而使其受傷,侵害他人身體法
益,造成告訴人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,所為應予非難;又
被告於犯後雖坦承犯行,惟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獲得
諒解,再衡以被告之前案紀錄(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)
、違規情節、本案過失程度、告訴人之傷勢程度、以及被
告之警詢筆錄記載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目前職業為
公、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
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  理由,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蕉杏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
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
事責任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:
一、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: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
  被   告 陳振裕 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振裕於民國114年1月28日12時15分許,無照騎乘車牌號碼
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前處,
貿然跨越雙黃線違規進行迴轉。適有周碧芝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。
周碧芝閃避不及,而在該處發生碰撞,周碧芝因此受有左側
膝部壓砸傷、挫傷等傷害。
二、案經周碧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㈠ 被告陳振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。 坦承於本件車禍中,因違規跨越雙黃線進行迴轉。 ㈡ 告訴人周碧芝之證詞。 全部犯罪事實 ㈢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及雙方車輛照片、監視器照片、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駕籍查詢結果資料、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。 本件車禍地點係禁止跨越之雙黃線路段, 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。 ㈣ 伸港忠孝醫院斷書。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
及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,被告無合格駕照,騎乘
機車致人受傷,請依上開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
刑。被告在未經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,主動向到場處理
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,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交通分隊道
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憑,請依刑法第62
條自首之規定,減輕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