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39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交簡字第39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胡建志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5年
度速偵字第144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胡建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胡建志是智識程度健全
之成年人,卻無視酒精對反應有不良影響,於飲酒後,騎乘
輕型機車上路,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4毫
克,遠逾成罪門檻,危險性頗高,殊屬可議;其屢因不能安
全駕駛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
11281號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確定,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
第240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
已非初犯,不應量處最低度刑;暨考量被告未能配合攔查、
施測,嗣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,本件犯案時間
並非交通尖峰時段,對公眾危害性稍低,及其家庭經濟生活
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
54條第2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
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薰勻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115年度交簡字第39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胡建志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5年
度速偵字第144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胡建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胡建志是智識程度健全
之成年人,卻無視酒精對反應有不良影響,於飲酒後,騎乘
輕型機車上路,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4毫
克,遠逾成罪門檻,危險性頗高,殊屬可議;其屢因不能安
全駕駛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
11281號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確定,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
第240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
已非初犯,不應量處最低度刑;暨考量被告未能配合攔查、
施測,嗣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,本件犯案時間
並非交通尖峰時段,對公眾危害性稍低,及其家庭經濟生活
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
折算標準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
54條第2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
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四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薰勻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