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42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交簡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世吉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5
年度偵字第210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世吉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
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㈠「被告黃世吉
於警詢時之供述」應更正為「被告黃世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
之供述」,及補充「駕籍及車籍詳細資料報表」各1份外,
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
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,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
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、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,為
時甚久,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,被告理
應知之甚詳,竟仍酒後騎車,且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
1.19毫克,並發生自摔事故,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
態度,暨衡酌其品行、素行、智識程度、家境勉持之生活
狀況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,
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育嫻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5年度偵字第2103號
被 告 黃世吉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黃世吉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18時許,在彰化縣00鄉00路之
友人住處,食用摻酒薑母鴨後,竟仍於同日20時許,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0時48分許
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路000號前,不慎自摔,經警到場
處理,於同日21時58分許,在卓醫院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
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.19毫克,而查悉
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㈠被告黃世吉於警詢時之供述。
㈡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
定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
㈠㈡、現場照片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
知單影本等資料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檢 察 官 林俊杰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江慧瑛
115年度交簡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世吉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5
年度偵字第210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世吉駛動力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
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㈠「被告黃世吉
於警詢時之供述」應更正為「被告黃世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
之供述」,及補充「駕籍及車籍詳細資料報表」各1份外,
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
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,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
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、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,為
時甚久,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,被告理
應知之甚詳,竟仍酒後騎車,且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
1.19毫克,並發生自摔事故,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
態度,暨衡酌其品行、素行、智識程度、家境勉持之生活
狀況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,
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育嫻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5年度偵字第2103號
被 告 黃世吉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黃世吉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18時許,在彰化縣00鄉00路之
友人住處,食用摻酒薑母鴨後,竟仍於同日20時許,騎乘車
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20時48分許
,行經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路000號前,不慎自摔,經警到場
處理,於同日21時58分許,在卓醫院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
測試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.19毫克,而查悉
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㈠被告黃世吉於警詢時之供述。
㈡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
定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
㈠㈡、現場照片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
知單影本等資料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
檢 察 官 林俊杰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江慧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