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61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交簡字第61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家君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5年度偵字第2
097號)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,判
決如下:
主 文
葉家君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
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。
㈡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,其於前
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
上之罪,為累犯,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案,亦屬公共危險案
件,與本案罪質同一,被告於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,展現高
度法敵對意識,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
自應依法加重其刑。
㈢本院審酌全部量刑事實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且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,主要理由如下:
⒈被告本次酒後騎乘機車,有害於交通安全,對他人生命、身
體、財產造成莫大危險,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.10毫克之犯罪
情節,但並未肇事,基於行為罪責,構成本案量刑上限。
⒉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、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、目前無
業、並非中低收戶入。
⒊被告之前有多次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前科素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、第454條,判決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,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孟君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2097號起訴書1
份。
115年度交簡字第61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家君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5年度偵字第2
097號)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,判
決如下:
主 文
葉家君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
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。
㈡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,其於前
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
上之罪,為累犯,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案,亦屬公共危險案
件,與本案罪質同一,被告於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,展現高
度法敵對意識,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
自應依法加重其刑。
㈢本院審酌全部量刑事實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且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,主要理由如下:
⒈被告本次酒後騎乘機車,有害於交通安全,對他人生命、身
體、財產造成莫大危險,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.10毫克之犯罪
情節,但並未肇事,基於行為罪責,構成本案量刑上限。
⒉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、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、目前無
業、並非中低收戶入。
⒊被告之前有多次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前科素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、第454條,判決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,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孟君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2097號起訴書1
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