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
原 告 黄文雄
黃梅花
黄啓原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
被 告 詹畯榤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08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秀香
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
原 告 黄文雄
黃梅花
黄啓原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
被 告 詹畯榤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08號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