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
原 告 劉孟恩
訴訟代理人 黃博瑋律師
被 告 王春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王春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本院以114
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,依刑事訴訟法第
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
假執行之聲請,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
庭審理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