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
原 告 李泓毅
(送達代收人 陳怡庭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0巷00號)
被 告 簡慶宏
勤永運輸有限公司
上1人之
法定代理人 顏敬智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簡慶宏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易字第741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簡慶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對被告簡慶宏及
被告勤永運輸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
,上開刑事案件,因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簡慶宏之過失傷害
告訴,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,惟原告已於刑事撤回告訴狀中
表明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,將本件
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有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
法 官 陳德池
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曹志銓
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
原 告 李泓毅
(送達代收人 陳怡庭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段0巷00號)
被 告 簡慶宏
勤永運輸有限公司
上1人之
法定代理人 顏敬智
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簡慶宏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易字第741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簡慶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對被告簡慶宏及
被告勤永運輸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
,上開刑事案件,因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簡慶宏之過失傷害
告訴,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,惟原告已於刑事撤回告訴狀中
表明請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,將本件
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有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
法 官 陳德池
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曹志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