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
原 告 陳佳堡000000000000000
被 告 凃家閎
凃凱元
000000000000000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(115年度簡字第552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,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書狀。
三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,業經本
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以115年度簡字第552號刑事簡易判決
判處罪刑,原告係於115年3月31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附卷可憑,是本
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,上開刑事案件已經判決
而終結,原告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不合,
自應予以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
亦失其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