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115年度簡字第4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47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A02

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5年度偵字第1315號),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

  主 文
A02犯違反保護令罪,共肆罪,均累犯,均各處有期徒刑參月,
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
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
54條第2項,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,刑法第11條前段
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、第51條第5款。
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
理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對
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之
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向
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薰勻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
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
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四款、第十款
、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
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
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
為。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
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
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
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
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偵字第1315號
  被   告 A0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
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
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A02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簡
字第9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,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徒刑
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其與A01為夫妻,二人為家庭暴力防治
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A02曾於114年9月10日
,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暫家護字第437號民事暫時
保護令(下稱上開保護令),裁定令其不得對A01、目睹家
庭暴力少年B01、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B02實施身體、精神或
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;不得對
A01、目睹家庭暴力少年B01、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B02為騷
擾、跟蹤等聯絡行為。經警於114年9月14日17時50分許,依
規定將上開保護令內容告知A02知悉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基
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,為下列行為:
 ㈠於114年9月29日19時許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○0號
住處,因故與A01發生爭執,以徒手毆打A01臉頰及耳朵(傷
害部分未據告訴)之方式,對A01實施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
害行為,而違反上開保護令。
 ㈡於114年10月5日22時許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○0號
住處,因故與A01發生爭執,以徒手毆打A01臉頰及耳朵,致
A01受有左臉挫傷、左上臂挫傷瘀青、左膝擦挫傷、左肘擦
傷等傷害(傷害部分未據告訴)之方式,對A01實施身體、
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,而違反上開保護令。
 ㈢於114年10月13日15時許,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○0號
住處,因故與A01發生爭執,以徒手毆打A01,致A01受有左
臉腫痛、左耳痛、右頭皮腫痛等傷害(傷害部分未據告訴)
之方式,對A01實施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,而違反上
開保護令。
 ㈣於114年10月17日15時30分許,在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東天
宮前,因索取生活費遭拒而與A01發生爭執,以持安全帽丟
擲A01並徒手毆打其臉部(傷害部分未據告訴)之方式,對A
01實施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,而違反上開保護令。
二、案經A01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A02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被告於偵
查中坦承:伊承認上開4次違反保護令犯行,伊有躁鬱症,伊
那幾天狀況不佳,沒有去醫院打針,才違反保護令等語(若
被告於審理時,為脫罪而翻異其詞,建請勘驗被告115年1月
16日偵訊「全程」錄音、錄影光碟,且被告事後為脫罪翻異
其詞,顯見被告無一絲一毫悔意,則被告犯後態度十分不佳
,請從重量定被告應執行刑2年6月)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
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。此外,並有仁和醫院診斷證明書、受
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、告訴人傷勢照片、監視器錄影
畫面翻拍照片、現場照片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暫家
護字第43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、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保護
令執行紀錄表、家庭暴力通報表、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
安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等在卷可佐,被告犯嫌已堪
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A02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
令罪嫌。被告4次違反保護令罪間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
請予分論併罰。
三、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有本署刑
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,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
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再犯本案,足認其法
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,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,本件加重其刑,
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其所受
刑罰過苛之虞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酌量加重其刑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廖偉志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周浚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