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5年度簡字第69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69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筠莉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4年度毒偵字第28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筠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毒品殘渣袋壹個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「經警採
集其尿液送驗後」應更正為「經警於同日16時48分許採集其
尿液送驗後」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林筠莉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
及執行紀錄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其於有期徒刑執
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
犯。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理應生警惕作
用,然其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,再為本案犯行,足見前開
案件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,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
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加重其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國民身體健
康、危害社會安全,對社會秩序亦有不良影響,且其前已經
觀察、勒戒、強制戒治,卻仍無法遠離毒品而為本案犯行,
固應予非難;惟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及成癮性病患型犯罪
,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,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,並考
量被告前科素行(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)、犯後態度、動機
、手段、目的、所生危害,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、職業
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,為供被告為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
,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
規定宣告沒收。
五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
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具狀向本院
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,
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件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4年度毒偵字第2800號
被 告 林筠莉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
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林筠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、勒戒後,
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再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,於民
國111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,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
毒偵字第19號、第20號、第21號、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
。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
確定,於113年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
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4年10
月19日3時30分許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號居所廁所,
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吸食器內點燃燒烤吸食之方式,施用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4年10月19日14時50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彰化縣○○
鄉○○路000號前為警攔查(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案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),當場扣得毒品殘渣袋1個,經警採集其尿液送
驗後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林筠莉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,
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,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
非他命陽性反應,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
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(代號:114A310)及正修科技大
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參,並有
犯罪事實欄所示扣案物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
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。
被告犯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
級毒品罪嫌。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有本
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矯正簡表可稽,為累犯,又本案與
前案罪質相符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。
至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,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
,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併予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
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檢 察 官 林芬芳
115年度簡字第69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筠莉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4年度毒偵字第28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筠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毒品殘渣袋壹個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「經警採
集其尿液送驗後」應更正為「經警於同日16時48分許採集其
尿液送驗後」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林筠莉曾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
及執行紀錄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其於有期徒刑執
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
犯。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理應生警惕作
用,然其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,再為本案犯行,足見前開
案件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,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
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加重其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國民身體健
康、危害社會安全,對社會秩序亦有不良影響,且其前已經
觀察、勒戒、強制戒治,卻仍無法遠離毒品而為本案犯行,
固應予非難;惟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及成癮性病患型犯罪
,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,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,並考
量被告前科素行(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)、犯後態度、動機
、手段、目的、所生危害,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、職業
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,為供被告為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
,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
規定宣告沒收。
五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
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具狀向本院
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,
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件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4年度毒偵字第2800號
被 告 林筠莉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
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林筠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、勒戒後,
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再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,於民
國111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,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
毒偵字第19號、第20號、第21號、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
。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
確定,於113年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
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4年10
月19日3時30分許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號居所廁所,
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吸食器內點燃燒烤吸食之方式,施用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4年10月19日14時50分
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彰化縣○○
鄉○○路000號前為警攔查(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案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),當場扣得毒品殘渣袋1個,經警採集其尿液送
驗後,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林筠莉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,
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,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
非他命陽性反應,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
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(代號:114A310)及正修科技大
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參,並有
犯罪事實欄所示扣案物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
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。
被告犯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
級毒品罪嫌。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有本
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矯正簡表可稽,為累犯,又本案與
前案罪質相符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予加重其刑。
至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,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
,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併予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
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檢 察 官 林芬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