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聲保字第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保字第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東成



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
護管束(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謝東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東成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經法院
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、4月確定後,移送接續執行。
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
第11500114330號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
本院(112年度訴字第61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
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
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吳永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雲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