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
原 告 魏鈺樺
被 告 劉信毅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5年度訴字第19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   
  事  實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
  理 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  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法
 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
  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
提起民事訴訟,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,故提起是項訴訟
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,始得為之
,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。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
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(最高法院1
09年度台附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被告劉信毅被訴詐欺等案件,檢察官就原告被騙匯款
之加重詐欺、洗錢部分,僅起訴另一名被告SMITHSON SIM Y
IK ZHUN(馬來西亞籍,中文名:沈儀俊)涉犯此部分罪嫌,
未起訴被告劉信毅涉有此部分罪嫌,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
號刑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劉信毅有對原告為加重詐欺取財、
洗錢等犯行,或係此部分犯行之共犯。被告劉信毅既非屬此
部分刑事訴訟之被告,且難認係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,則原
告即無從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從而,原告依法不得於本
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對被告劉信毅提起民事訴訟,其對被告
劉信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於法即有未合
,應予駁回。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
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