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
115年度附民字第155號
原 告 鄭慧貞
被 告 江睿翃

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5年度訴字第5號),經原告提起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
 ㈠訴之聲明
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⒉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㈡事實及理由:被告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,擔任車手提領贓
款,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,收取原告因受詐騙而交付之80
萬元。為此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之
損害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
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
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

三、查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
起公訴,本院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16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
,有本院審判筆錄、錄音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。而原告遲於
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6時46分始向本院遞狀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
收狀章在卷足憑,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
第一審辯論終結後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本件原告提起之附
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
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原告
於本院刑事庭之起訴雖非合法,亦得另行逕向本院民事庭提
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,併此敘明。
 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