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6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5年度附民字第68號
原 告 洪秀蘭

被 告 陳偉達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71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
法 官 宋庭華
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