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
原 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清松
被 告 楊君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,700元。經本
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
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品潔
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
原 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清松
被 告 楊君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,700元。經本
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
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