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
債 權 人 許婉婷
債 務 人 黃愈富
鄭素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-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
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、第513條亦有明文
。次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民法第20
3條規定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經查,本件請求按
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,惟債權人於聲請狀並未敘明所欲請
求利率之依據為何,且依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
書第3條之約定「上開借貸款項之利息,以週年利率百分之ˍ
計算之」部分,尚難認定即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
,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
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利率年息6%計算之依據為
何?。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是揆諸前揭規定,就超過法定
利率部分之利息,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0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
債 權 人 許婉婷
債 務 人 黃愈富
鄭素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-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
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、第513條亦有明文
。次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民法第20
3條規定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經查,本件請求按
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,惟債權人於聲請狀並未敘明所欲請
求利率之依據為何,且依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
書第3條之約定「上開借貸款項之利息,以週年利率百分之ˍ
計算之」部分,尚難認定即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
,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
之日起5日內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利率年息6%計算之依據為
何?。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是揆諸前揭規定,就超過法定
利率部分之利息,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