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楊春枝
債 務 人 錢振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附表一:利息及違約金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編號 本 金 金 額 ( 新 臺 幣 ) 利息(起訖日如下) 違約金(起訖日如下):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,超逾六個月者,其超逾六個月部分,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。 001 273,327元 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表二:利率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7號 編號 基準利率(%) 請求利率(%) 備 註 001 1.04 1.04 110年1月6日至110年2月5日 002 2.427 2.670 110年2月6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003 2.427 2.912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分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