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
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


上列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連正即王功
皇后休閒旅館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
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
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㈠請向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後,提出債務人「王功皇后休閒旅館」
之商業登記資料(應含有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)。
㈡依上開商業登記資料,提出負責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
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