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漢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支
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
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華漢斯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即已出境,迄無入境
紀錄,此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附卷可稽。此債務人現已居住
於國外,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,依上開說明,其支付命
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5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