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
債 權 人 洪麗君


上列債權人洪麗君因與債務人帛沅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洪麗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,債務人帛沅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
00000)業已「廢止」,請補陳該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
理人)。
二、經查,聲請狀當事人欄列有帛沅有限公司、陳永澤二位債務
人,惟聲請事項未請求連帶給付,而於事實理由中稱債務人
應負連帶責任。是請確認並釋明本件是否請求「連帶」給付

三、債務人陳永澤並未於票號FA0000000,金額300000元之支票
上背書,請釋明本張支票向債務人陳永澤請求給付之依
據?
四、請以不同票據之債務人,分別列出請求給付金額(含有無
請求連帶給付),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11份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