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
債 權 人 曾昭豪
上列債權人曾昭豪因與債務人王柏熏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曾昭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保證人王重權究為連帶保證人抑或一般保證人?
(如為一般保證人,併請更正聲明為「如對債務人王柏熏之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王重權給付之」)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王重權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街000號)最新
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
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