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石宗旻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石宗旻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為受輔助宣告人,請
提出石宗旻之最新戶籍謄本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
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承上,並具狀增列其輔助人(法定代理人)之姓名及送達地
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