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蔡明松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蔡明松向債權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
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22
日止累計31,915元正未給付,其中29,533元為消費款;1,48
2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
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096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533元蔡明松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