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
債 權 人 洪永鴻
上列債權人洪永鴻因與債務人呂文彬即張麗惠之繼承人等二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洪永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及回執尚難釋明與債務人呂文彬即
張麗惠之繼承人、呂明勳即張麗惠之繼承人間之債權債務關
係,是請另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所述之提款紀
錄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呂文彬即張麗惠之繼承人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
0號2樓)及債務人呂明勳即張麗惠之繼承人(住彰化縣○○市
○○街0號2樓)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
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