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代 理 人 詹凱傑
債 務 人 紀俊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
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
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,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違
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