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

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
務人楊宗旻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
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
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
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楊宗旻
於108年1月21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田尾
辦公室所在地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首開法條規定
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