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
債 權 人 陳昭信
債 務 人 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芯惠
債 務 人 林建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壹仟參佰元
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
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②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伍佰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③新臺幣參佰玖
拾陸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④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⑤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壹佰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0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
債 權 人 陳昭信
債 務 人 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芯惠
債 務 人 林建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壹萬壹仟參佰元
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
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②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伍佰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③新臺幣參佰玖
拾陸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④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⑤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壹佰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