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1272號
債 權 人 陳昭君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青廷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(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)。
二、經查:債務人紅青廷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,然而施坤青已於
110年10月4日死亡(參見債務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施坤
青個人戶籍資料),債務人紅青廷有限公司顯然無合法之法
定代理人。依照前述說明,應駁回債權人聲請。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