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6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債 務 人 林媛君
林秀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其中
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
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自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6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債 務 人 林媛君
林秀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其中
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
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自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