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
債 權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


上列債權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德勝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邱德勝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○○巷00○0
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
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