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1152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代 理 人 陳錫鎮
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泰忠即泰忠
冷飲店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,「泰忠冷飲店」為獨資商
號,且業已歇業,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,債權人聲請發支付
命令,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顏泰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。是請具
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「顏泰忠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