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施柏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施柏隆於107年4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貸款契約書(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
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
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
幣279,243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
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
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
臺幣3,980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0年8月13日起,以
本金新臺幣279,243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
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
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
。詎債務人自110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
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
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
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,以維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536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9243元施柏隆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
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施柏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施柏隆於107年4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貸款契約書(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
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
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
幣279,243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
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
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
臺幣3,980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0年8月13日起,以
本金新臺幣279,243元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
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
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
。詎債務人自110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
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
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
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,以維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536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9243元施柏隆自民國110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