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



債 務 人 黃俊霖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黃俊霖於107年12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書(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
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
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
臺幣38,691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
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,
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
臺幣365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0年7月13日起至110
年07月19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38,69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延滯利息,自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
書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自110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
,聲請人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
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
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538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691元黃俊霖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20%001新臺幣38691元黃俊霖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(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)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.99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