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張文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
四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貳佰柒拾日為止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文耀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
間自109年5月1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
本息,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個月寬限期及後續申請延展期
已過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
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
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
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張文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
四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貳佰柒拾日為止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文耀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
間自109年5月1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
本息,又契約第五條約定前6個月寬限期及後續申請延展期
已過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
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
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
其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