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
債 權 人 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慶淵


上列債權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源成國際
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
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
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,相對人源成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
9年10月6日經授中字第10933568330號函准解散,請補陳該
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
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
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
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
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
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