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
債 權 人 荃聚資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忠憲
上列債權人荃聚資訊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許家瑋核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裁
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3日送達於債
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
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