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
務人李佳慧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
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李佳慧
於民國110年7月13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
務所所在地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首開法條規定,
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0年度司促字第937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
務人李佳慧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
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李佳慧
於民國110年7月13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
務所所在地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首開法條規定,
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