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
債 權 人 江珮雲


上列債權人江珮雲因與債務人洪慶鐘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江
珮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利息計算係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或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,如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請明確釋明請求
之依據。
二、請具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(一
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,其利息之請求,依民法第203條規定
,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故如無依據,則請具狀更
正請求利率為「年息百分之5」)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洪慶鐘(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0號)
最新之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
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