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3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9431號
債 權 人 高世村
高世維
林秋允
前列高世村、高世維、林秋允共同
上列債權人高世村等三人因與債務人吳鎮銘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高世村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因債務各別存在,程序費用
應分別計算,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
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經查聲請狀附有證物「104年度司票字第467號民事裁定」,
聲請人為高世雄與聲請狀所載債權人高世維姓名不相符,請
提出債權人高世維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用以確
認聲請人是否有改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0年度司促字第9431號
債 權 人 高世村
高世維
林秋允
前列高世村、高世維、林秋允共同
上列債權人高世村等三人因與債務人吳鎮銘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高世村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因債務各別存在,程序費用
應分別計算,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
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經查聲請狀附有證物「104年度司票字第467號民事裁定」,
聲請人為高世雄與聲請狀所載債權人高世維姓名不相符,請
提出債權人高世維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用以確
認聲請人是否有改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