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
債 權 人 楊舒媛
上列債權人楊舒媛因與債務人謝佳紋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楊
舒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系爭清晰之本票影本到院查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