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
債 權 人 黃錤漳
上列債權人黃錤漳因與債務人徐文章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黃錤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 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郭乙璋負「連帶」責任之依據?(按
連帶責任需有明示或法律規定為限,民法第272條規定甚明
。依據台端所提借據契約書影本,債務人郭乙璋載明為擔保
人,非為連帶保證人)
二、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李慧心連帶給付55萬元之依據?(債務
人李慧心並未於借據契約書簽章,且開立之本票金額僅為35
萬元)
三、釋明本件請求年息10%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